最新实施日期:2024年6月20日 版本号:A/3 修订号:7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认证证书和互认标志、认证标志、认可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据ISO/IEC17021,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等认可规则文件的要求,编制本规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获证组织使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领域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互认标志、认可标志管理(除特定专门描述外,认证标志、互认标志、认可标志在本规则中统称认证标志)。
3.规则程序
3.1认证标志及获得的国际互认标志、认可标志
3.1.1 CNAS认可标志(必须获得CNAS正式认可批准后方可使用)
3.1.2 获得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标志(IAF MLA标志),在CNAS认可标志获得认可批准后,以与CNAS认可标志结合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3.1.3 未获得CNAS正式认可批准时,采用认证机构专属认证标志或食农产品认证特有的认证标志。
3.1.4 IAS认可标志(必须获得IAS正式认可批准后方可使用)
3.2认证标志的使用
3.2.1当获证组织将认证标志、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协议标志(IAF MLA标志)和认可标志三者使用方式时,可采用以下图示的排列方式:
如下方式排列:
3.2.3 当获证组织仅使用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采用如下方式排列:
3.3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3.3.1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3.3.1.1在信封、信笺、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3.1.2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3.2 获证方不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范围:
3.3.2.1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内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人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3.3.2.2不可不带声明用在产品外包装或产品标签上。只有经对获证组织的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后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只是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3.3.2.3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证书和认证标志;
3.3.2.4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3.3.2.5 FSMS/HACCP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1)机构不应授权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FSMS/HACCP认证标志。此处所指的产品包装应包括产品所有包装,既包括初级包装(盛放产品的),也包括任何外包装或者二次包装。
2)机构不应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客户已获得FSMS/HACCP认证的任何声明。这包含所有的产品包装,既包含初级包装(盛放产品的),也包括任何外包装或二次包装。
3.3.3 认证标志和认可标志的使用要求
3.3.3.1获得的认可标志必须与认证标志合并使用,不可单独使用,且标志的尺寸不可大于认可标志尺寸;
3.3.3.2认证标志必须与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
3.3.3.3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3.3.3.4使用认证标志时,可根据提供的图样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3.3.3.5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3.3.4当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作为受审核方的产品时,认证/认可标志不可在其上使用。
3.5 对获证组织使用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3.5.1获证组织应始终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3.5.2将按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协议在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5.3认可机构根据依据ISO/IEC17021,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的要求规定,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理
3.6.1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3.6.2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通报。
3.6.3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3.6.4对下列行为,将根据有关认可规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暂停、撤销期间、终止认证服务协议、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3.7证书的年度确认、更换和收回
3.7.1获证组织在每次的监督审核通过后,将发给监审认证证书,作为其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许可证明。
3.7.2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获证组织应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评定批准后换发或补发证书。
—认证标准、标志的改变;
—组织名称/地址的变更;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认证证书丢失或损坏。
3.7.3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暂停、注销或撤销时,将收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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